餐館老闆訴“民警喝茅臺吃野味不付錢”,一審判定民警無需掏錢,涉違紀線索已移送

(原標題:餐館老闆訴“民警喝茅臺吃野味不付錢”,一審判定民警無需掏錢,涉違紀線索已移送)

“一審法院認定民警夏某吃的野味、喝的茅臺是接受我的宴請,這是我意料之外的事情。不過,也感謝法官認定民警在執行公務期間接受調查對象宴請涉嫌違紀,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5月28日晚,記者從當事人處獲悉,備受關注的“餐館老闆訴民警吃野味不付錢案”當天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民警夏某所吃野味、所喝茅臺系當事餐館老闆宴請公務人員,這筆費用不應由民警承擔,故駁回餐館老闆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定民警無需承擔費用 受訪者供圖

被控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餐館老闆被判拘役4個半月

葛先生是江蘇人,案發前在上海市閔行區開有一家野味餐館。

他介紹,2017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夏某等人在他的餐館帶走幾條眼鏡蛇後,以“吳先生”爲名預訂了第二天的包間。第二天晚上,夏某一行四人到店,通過他的合夥人談某以“交個朋友”爲名,打電話通知他到場。

“我到場時,包間內夏某等人以及談某等已落座聊天,桌上有菜。夏某向我出示警官證,談某讓我對夏某等人客氣點。我和談某商量後給夏某等人安排上了茅臺酒、椒鹽大王蛇等高檔菜品。”

葛先生提供的消費明細 受訪者供圖

葛先生稱,席間,他與夏某等人共同吃菜、相互敬酒。夏某稱出售眼鏡蛇之事可大可小,交三萬元罰款就沒事了。他表示拿不出錢,蛇是合法養殖的。夏某惱怒,他就離席回宿舍,隨後在宿舍被抓捕。

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葛先生被刑拘,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不久,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公安機關在葛某(葛先生)經營的野味餐館中查獲待銷售的眼鏡蛇三條。經鑑定,涉案的三條眼鏡蛇爲舟山眼鏡蛇,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

2017年9月22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葛先生拘役四個月又十五日,並處罰金1000元。

一審宣判後,葛先生以“涉案眼鏡蛇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名錄,他是從重慶一家養殖場進的貨,養殖場手續齊全,其不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爲由,向上海市第三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三中院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刑法相關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三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獲釋後餐館老闆起訴民警

要求對方支付餐費5688元

葛先生稱,案發當晚,夏某等人總共消費5688元,但夏某僅支付了購買香菸的300元,餐費一直未付。獲釋後,他將夏某起訴至上海市寶山區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餐費5688元。

葛先生曾在網上實名反映此事

案件審理中,夏某表示,其繫上海市楊浦區民警,葛先生所述不實,他去葛先生的餐廳系偵查行爲。

法院調查期間,相關派出所向法院表示,夏某系該所民警,當日至原告處就餐系刑事偵查行爲。

法院審查認爲,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2022年8月18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裁定:駁回葛先生的起訴。

葛先生上訴後,上海市第二中院認爲,葛先生以餐飲服務合同爲請求權基礎起訴,一審徑行駁回起訴依據不足。

2023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院裁定:撤銷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審裁定,指令寶山區法院審理此案。

民警稱當晚已付餐費350元

野味和茅臺酒是老闆自己加的

案件審理期間,葛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夏某支付餐費5688元,支付律師差旅費5300餘元,支付證人出庭費1200餘元。

夏某辯稱,不同意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當年,根據工作安排,他們幾人到葛某的餐館擬抓捕葛某,葛某不在店內,他就預定了第二天的包間。

2017年5月26日晚,他們幾人再次前往葛某的餐館,到店後葛某仍未到場。他們點了土雞湯、牛肉、蔬菜、果粒橙等菜品,與餐館的合夥人談某等一同在包間等待葛某。

夏某稱,葛某到場之後,未經他們幾人確認,自行添加了椒鹽大王蛇等菜品和茅臺酒,這不屬於他與餐館的餐飲服務合同範圍。葛某明知他們幾人來店查處違法售蛇行爲卻主動宴請公務人員,意圖減輕甚至逃避處罰。當他表明要依法處理後,葛某便藉故離席。同行的民警及特保隊員隨後將葛某抓捕。

夏某說,當晚抓捕葛某之後,他就所點菜品提出買單。談某讓服務員覈算後報價350元,他當場支付完畢。他認爲,葛某爲不法目的宴請公務人員,該行爲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認定民警所吃野味、所喝茅臺系老闆宴請

不承擔這筆費用

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在辦理李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中,對葛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事實一併開展調查。

2017年5月25日下午,民警夏某等四人至葛某經營的餐館,發現待售眼鏡蛇三條並予以扣押。當時,葛某及合夥人談某均不在店內。夏某通過服務員電話聯繫葛某、談某,兩人均未到場。夏某預訂次日晚餐包間後離開。

2017年5月26日晚,夏某一行四人到店,談某等也在包間,葛某未到場。夏某等人點了牛肉、土雞湯、果粒橙等菜品,並讓談某電話催促葛某到場。葛某到場後,夏某向葛某出示警官證並說明來意。葛某自帶一瓶茅臺酒,並加點了椒鹽大王蛇等高檔菜品。葛某、談某與夏某等人共同用餐,葛某、夏某等三人飲酒。期間夏某要求葛某去派出所做筆錄,葛某藉故離席,隨後在宿舍被抓捕。

當晚,夏某提出買單,餐廳合夥人談某讓服務員覈算餐費,服務員根據夏某所點菜品覈算出餐費350元,未將葛某添加的高檔菜品和茅臺酒計算在內,夏某予以支付。之後,葛某被帶至派出所處理。

寶山區法院認爲,案發當晚,夏某出示了警官證並說明來意,葛某明知夏某等人係爲查處售蛇事宜而來,卻與談某商量安排高檔酒菜且共同飲食,在被告知仍要到派出所接受處理後藉故離開。由此可見,葛某主動安排高檔酒菜宴請公務人員以達到逃避或減輕處罰的目的明顯。葛某主張夏某請客吃飯、讓其點菜,缺少證據印證,法院不予採信。

其次,從各參與人的陳述來看,葛某在其他司法材料中明確提出本案所涉餐飲行爲系宴請公務人員;合夥人談某同樣認爲葛某加酒加菜系爲了逃避處罰而宴請公務人員。

綜上,葛某主動加酒、加菜系其個人出於爲逃避或減輕處罰的不法原因而宴請公務人員,不屬於夏某與飯店的餐飲服務合同內容,由此產生的費用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相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接受被調查對象的宴請,涉嫌違紀,法院將該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5月28日下午,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5月28日晚,葛先生告訴記者,法院認定夏某接受宴請,這是他意料之外的事情。不過他也感謝法官認定夏某接受宴請這個違紀行爲,讓他馬不停蹄申訴七年的刑事申訴有了突破依據。下一步,他將去上海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讓相關法院對夏某吃野味喝茅臺偵查的刑事案件依法聽證、責令再審。

葛先生說,早在2003年,上海就取消了野味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案發後,他曾諮詢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舟山眼鏡蛇是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方說舟山眼鏡蛇雖然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貿易公約》,但由於其是原產我國的物種,不在被覈准範圍。

對於寶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葛先生說,是否上訴,他還在考慮之中。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記者 佘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