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身障者免牌照稅適用範圍擴大
依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爲該身障者所有車輛,每人以1輛爲限,免徵牌照稅。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爲限,免徵牌照稅。
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爲例,爲新臺幣11,230元)爲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牌照稅手續。
財政部表示,考量有駕照身障者可能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義購買車輛,通常情形,一般家庭購置車輛並非僅限所有人(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載人)使用,共同生活家人名下車輛,應有供身障者使用。
爲使身障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障者權利保障、租稅公平及避免租稅優惠浮濫,並參酌外界意見,財政部核釋,有駕照無車輛身障者,得比照無駕照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爲限,申請免徵牌照稅,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稅額爲限。
也就是說,身障者不論有無駕照,供其使用車輛的免稅範圍將趨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