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111年基本生活費19.6萬元 增加4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課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系以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1年度爲19.6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從高)、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揭扣除項目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