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修證交法遭黃國昌誣控爲個案 黃世聰批:否決數10位法學大老建議

黃世聰表示,前行政院長陳沖和幾十位法律學者,都曾表示證券交易法確有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建議修法解決,黃國昌卻無視幾十位法界和財經大老的建議。(翻攝黃世聰臉書)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批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修《證券交易法》,就是爲了替涉及TDR爭議問題的鐘文智脫罪,引發各界討論,財經專家黃世聰在臉書表示,實際上包括前行政院長陳沖和幾十位法律學者,都曾表示證券交易法確有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建議修法解決,而黃國昌的發言,完全無視幾十位法界和財經大老的建議。

黃世聰指出,TDR爭議許久,而且還涉及到數起的冤獄問題!我的理解是金管會認爲76年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覈定TDR並已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時76年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民國87年纔出現,怎麼可能民國76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這是未來商品未來法令嗎?

黃世聰認爲蔡易餘的確之前就提過修法,因爲105年間蔡易餘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的對話,蔡易餘問「它在 101 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他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臺灣第二上市地來發行的有價證券,那一般我們稱爲臺灣存託憑證。」蔡易餘於是接着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 王詠心回答:「是,是」

黃世聰說,如果根據王詠心當時的答詢,TDR就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呢?法律有缺失就該修法,TDR是不是在覈定上有爭議?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法律講求罪刑法定及明確性,就該好好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