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長侵佔公款填個人負債窟窿 還錢加賠100萬求原諒

基隆市一家公司的呂姓財務長,因爲個人負債,趁職務機會侵佔公款278萬多元,導致公司營運出狀況。鍾姓業者查帳後提告,呂男承諾全數償還,外加給付100萬元賠償金,獲得業者原諒。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佔罪判呂1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男擔任一家食品製作零售公司的財務長,掌管公司財務、出納等事務。呂男因爲自身有負債,爲了清償私人債務,2021年初起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提領公司名銀行帳戶內存款,或轉出到呂個人帳戶據爲己有,也有請不知情的付款廠商,將公司應收帳款,匯入呂的個人帳戶,累計侵佔公司款項共278萬2000元。

呂男任職的公司鍾姓負責人得知公司財務出狀況,心中起疑,會同股東查證,並於2022年10月間質問呂男,呂坦承侵佔公司應收帳款。鍾男報警後,呂男返還127萬800元。警方詢問後將呂男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侵佔罪嫌起訴呂男。

法院審理時,呂男認罪,坦承侵佔公司278萬2000元,並稱已經陸續還款127萬800元,尚欠約150萬元。因爲他的行爲導致公司營運有問題,他除跟鍾姓業者協商尾款給付方式,另外還會再賠償100萬元,他會依約履行分50期還款調解條件。

鍾男說,他代表公司同意呂男提出的還款計劃,呂男要彌補公司損失,希望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也希望法官從輕量刑,給予呂男緩刑宣告,讓呂男能賺錢來還公司。

法官指出,呂男受僱擔任私民間公司財務長,因一己之私未能忠實履行責任,侵佔公司應收帳款,應予責難。念及呂男自白坦承犯行,兼衡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允諾按期賠償,以及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狀,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基隆市一家公司的呂姓財務長,侵佔公款278萬多元,案發後承諾償還,外加給付100萬元賠償金。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佔罪判呂1年徒刑。緩刑5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