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許手部障礙延長國考時間 考選部遭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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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去年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他檢舉醫院證明請求考選部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考選部不准許,他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行政法院認爲,考選部的處分違背經驗法則,判決處分違法。可上訴。

吳男表示,他參加執達員類科考試,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請求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申請時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及衛福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慣用手正、背面照片等資料。

考選部在去年2月14日審議委員會決議,不同意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理由是認爲吳男發生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有32年,且其障礙發生前後慣用手均爲右手,不會有書寫試卷困難的問題,駁回吳男的請求。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考選部不準延長考試時間的理由,不僅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未說明其認定結果與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相異的原因,也沒從平等原則出發,考量吳男依其右手之障礙情形應試作答時,與其他慣用手健全之應考人相較,是否確有不公平之處。

合議庭認定,考選部以吳男右手障礙不影響其應試爲由,駁回吳男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之申請,難謂適法,判決考選部處分違法。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