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養了!新北飼主爲賣房11只狗全丟收容所 下場曝光了

新北飼主以不擬續養爲由,將11只狗全送至收容所。(圖/動保處提供)

記者羅婉庭/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去年底接獲通報,土城區某透天厝民宅出售,飼主以不擬續養爲由送交新北動物之家收容,由於皆未完成寵物必備三合一,包含晶片登記、每年狂犬病疫苗注射及絕育,動保處依法開罰新臺幣8萬3,000元,杜絕以不擬續養成了無良飼主變相棄養的合法管道

動保處去年12月接獲通報,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某透天厝民宅,有民衆飼養大量犬隻疑似因爲住所要出售,無法繼續飼養該批11犬隻,動保處立即派員前往,經查藍姓飼主飼養11只米克斯犬隻,送交中和動物之家收容時,並未完成不擬續養犬前置作業、且未進行犬隻媒合公告申請、未辦理寵物登記、近1年內也未有狂犬病注射紀錄及皆未完成絕育等情事,藍姓飼主明顯未善盡飼主責任,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動保處依法開罰。

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初衷是爲了幫助真正有困難的飼主,但有些人卻把飼養多年的寵物像丟垃圾一樣丟進收容所,致使動保法中的「不擬續養」淪爲部分飼主「合法棄養」管道,動保處從源頭加強管理,落實稽查家戶犬隻是否有植入晶片、結紮並打狂犬病疫苗,「拉高不擬續養門檻、杜絕真棄養」問題

依據新北市《不擬續養犬貓前置作業規定》民衆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的犬貓,透過動保處「毛寶貝幸福轉運,轉介適合的飼主,待媒合犬貓經刊登轉運站30天后,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則由原飼主可將不擬續養動物帶至動物之家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動保處再次呼籲,隨意棄養動物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