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前女友要出售他愛車 男怒持空氣槍衝她公司開4槍
不爽前女友要出售他愛車,男怒持空氣槍衝她公司開4槍。(圖:shutterstock/達志)
北市一名姚姓男子與許姓女子原爲男女朋友關係,姚男因無法貸款而用許女名義購車,再按月支付款項。豈料,兩人分手後,許女欲將車輛出售引發姚男不滿,竟跑去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門口以鋼瓶空氣槍共開4槍,遭起訴恐嚇及毀損罪。臺北地院審理後,日前從重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人因服務於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而認識,於交往期間,姚男因有購車需要,然因無法向銀行貸款,遂與許女約定,以許女名義購車、貸款,姚男支付頭款及按月支付利息,購得的車輛由姚男使用。
之後,兩人分手後,姚男自民國今年1月起,未依約繳交貸款及多次車輛違規罰鍰紀錄,許女與姚男聯絡未果,進而向警局提出侵佔告訴,該車輛於今年5月17日爲警查獲,由警局將車輛交予許女牽回。
姚男因得知許女欲將車輛出售,因之心生不滿,於同年月24日晚上6時許,駕駛租賃車,前往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門口,在車內開啓副駕駛座車窗,持無殺力的鋼瓶空氣槍,朝基金會門口開4槍,隨即離開,不久後又折返基金會,以相同方式朝基金會門口又開了4槍,隨即離去。
經警調閱監視器,於自用小客車及車內的姚男的鄧姓女友涵文,並循線逮捕姚男,在車內扣得鋼瓶空氣槍、鋼彈珠22顆、彈匣2個,再由姚男帶同警方於某公園廁所內,扣得其所棄置的第一級毒品海洛英、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另案偵辦)。
法院認爲,姚男先後2次持無殺傷力之空氣槍射擊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所有的玻璃、輕鋼架天花板,核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爲獨立性極爲薄弱,主觀上亦是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爲包括之一行爲予以評價爲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而姚男以一行爲同時恐嚇許女及王姓基金會成員,爲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是以一行爲同時觸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爲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法院表示,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迄今雖仍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然核其主因爲他們之間就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非姚男無和解意願,兼衡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