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鄰居在窗邊噴防蚊液 他以菜刀回擊結果曝

王男長期與鄭姓鄰居不睦,去年3月間不滿鄭在他家窗邊噴防蚊液生怨,當晚趁鄭下樓之際,戴安全帽埋伏在樓梯口,持菜刀瘋狂攻擊,鄭負傷逃出送醫倖免於難,桃園地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刑3年,執行完畢進入適當場所監護1年6月,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41歲王男否認對鄭姓鄰居行兇,並以「案發當時我在家沒出門」來辯稱,還當庭指出「監視器無法證明我有涉案」。辯護律師說,王雖無就醫紀錄,在偵查中也自認沒精神疾病,仍請鑑定犯案時精神狀況;王男在旁一直說「我沒有精神病,我很正常!」

合議庭綜合告訴人鄭男及桃園分局到場查獲警員的證詞、現場監視錄影、被告王男丟棄菜刀上血跡、案發現場血跡等DNA鑑定結果,認定被告王男確有持菜刀朝鄭姓鄰居行兇事實。又依被告所持兇器爲菜刀、攻擊告訴人頭、胸、腹要害等情,可認被告具有殺人犯意。

合議庭參酌北市聯醫鑑定,被告涉案時受思覺失調症、急性精神病狀態影響,處於認知判斷能力缺損情形,辨識行爲違法及辨識行爲能力均顯著減低的意見,考量被告於警方破門逕行搜索前將菜刀、鄭男的黑色側揹包從屋內往窗外丟擲,顯見他行爲時,尚未達不能辨識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的程度,依法減輕其刑。審酌被告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所生危害、身心狀況、家庭經濟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合議庭說明,另依卷內事證,認被告有再犯及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而有施以監護處分及早接受持續且規則的精神評估與治療必要,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並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6月。

王姓男子長期與鄭姓鄰居不睦,去年3月13日傍晚因鄭某在公共區域噴防蚊液,飄進他家生怨,當晚戴着安全帽埋伏在樓梯口,見鄭外出亂砍,鄭負傷逃出求救倖免於難,桃園地院昨依殺人未遂罪將王判刑3年,執行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1年6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