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休克趕救人 醫師時速161飆國道「遭吊照半年」傻了
醫師休假突接到有病患休克須急救,當時他在家鄉,因此緊急驅車前往醫院,但沿路因「超速61公里」遭開單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不服提出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1名宋姓醫師今年6月在休假時突接到有病患突然休克須急救,當時他在家鄉,因此緊急驅車前往醫院,但沿路因「超速61公里」遭開單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不服提訴訟,他稱因趕急救纔不得已超速,但法官認爲超速所造成的傷亡難以估計,且超速非必要,也不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宋男請求。
判決書指出,該醫師6月19日凌晨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17.7公里處遭測速測得時速161公里,警方認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30日製發舉發通知單;該醫師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稱當時他因休假返鄉,突然收到通知有病患休克須急救,須馬上返回醫院,內心焦慮未顧及速限,是避免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行爲。
該醫師遭吊扣汽車牌照12個月,稱願意接受罰鍰及道路安全講習處分,但因爲工作所需,夜間或外縣市也沒有大衆交通工具可使用,他因此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該醫師在速限100公里的地方超速61公里,可能使得反應不及、心理緊張,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嚴重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及損害更是難以估計,雖然他表示爲了回去救病患、但需要符合緊急避難之比例原則,客觀上出於不得已、但並非唯一且必要的方法,因此駁回宋男之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