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漂綠、回歸基礎:GRI八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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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 carbon-free with us!」 奧地利航空(Austrian Airlines)去(2022)年提供了號稱100%永續航空燃料(Sustainable Aviation Fuel, SAF)的「碳中和航班」—乘客可支付1.5倍的票價金額,用以支持航空公司購買SAF,並使用於未來的航班中,進而達到碳中和。此舉遭奧地利消費者資訊協會(Austria’s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Information, VKI)起訴成功,法院判決該廣告誤導公衆,然而此判決並不包含相關的財務處罰。
據報導,航空產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佔了全球排放的2-3%,其中運用SAF實爲解方;但從國際能源總署IEA統計資料得知,現今全球的SAF僅佔航空業燃料使用上的0.1%,不可能會存在100% SAF之航班!同時,歐洲消費者組織BEUC,也已針對包含奧地利航空等17家航空公司不實的相關漂綠行爲提出訴訟。
再來談談去碳化進程的重要角色—金融機構。根據路透社報導,ESG數據公司RepRisk統計截至2023年9月底,過去一年,全球金融服務業共發生148起漂綠案件,僅次於石油與天然氣產業,相比去年同期86起,足足增加了七成;且148起漂綠案件中,有106件出自歐洲之金融機構,其中更有三分之一的事件同時捲入社會漂洗(social washing)案件—企業以正面形象掩飾潛在的社會議題(如:人權、企業共謀等議題)。而漂綠與社會漂洗阻礙了共同目標的達成,更破壞了消費者與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的信任。
歐洲銀行聯盟(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則表示,金融服務業漂綠案件徒增,並非肇因於業者的故意虛報,而是與外界提升關注度有關;另外,轉型金融(transition finance)尚未有明確定義下,也導致業者遭指控爲漂綠的風險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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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綠對企業績效之影響
一份出自2022年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 HBR)之研究,當企業沒有實踐其聲稱的社會責任目標,消費者會意識到其漂綠行爲,並嚴厲指責。此舉不僅威脅到企業的形象,也會破壞消費者的產品與服務體驗。
爲了瞭解消費行爲之於漂綠企業的影響有多深,該團隊研究了202家美國大型上市公司,檢視其於2008至2016年間,關於綠色產品創新(green product innovation, GPI)的目標與行動、消費者滿意指數、相關的社會責任數據以及會計財務資訊等。結果顯示,漂綠企業的消費者滿意指數會降低1.34%。
這看似不起眼的降幅,卻可能對企業績效造成重大之影響。據估計,消費者滿意指數的單位變化,將導致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 EPS)變動0.032個單位,更導致投資報酬率(Return On Investment, ROI) 0.4單位的變動。
該研究也表示,漂綠確實存在着高風險,不僅對消費者滿意度產生負面影響,也間接損害品牌聲譽、忠誠度和財務績效。而在全球性監管日益增強的情況下,在某些國家,漂綠也帶來了法律風險。
綠色先行者—歐盟
今(2023)年9月19日,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就「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注1 達成了臨時協議,重點內容包含:
此臨時協議仍需獲得議會與理事會最後的批准,預計於2023年11月全體會議上做出決定,而成員國將會有兩年的時間將該指令轉化爲國內的法律,意即最快2026年指令將會上路。
同樣爲循環經濟行動計劃(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下的倡議—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爲今(2023)年3月22日歐州執委會爲了對抗漂綠之提案,要求企業需透過基於生命週期評估的系統性方法(例如:產品環境足跡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s, PEF),且經第三方驗證後,以證實其企業至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 B2C)產品的綠色聲明。
更有甚者,法規明定違法者將被施以罰款,最高可爲營業額4%,並按次加重處分或沒收企業與該產品服務相關的收入。也規範將違規公司暫時排除在公共採購流程、公共資金、招標程序、補助金和特許經營權之外,最長期限爲12個月,此提案也預計於2026年上路。
新規上線的臺灣
今(2023)年8月17日,金管會正式發佈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修正年報編制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劃資本額100億元的企業於2026年率先適用,2028年則擴展於所有上市櫃公司皆適用。此提升了報告書的位階,意即在股東會報告時,須提供財務與非財務的資訊,能夠提升企業的透明度,更能防止漂綠。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2023年6月正式出版兩大國際永續資訊揭露框架準則,還對IFRS霧煞煞的讀者,可快速嗑一下這篇條文解析。
上段提及的產品環境足跡PEF,爲歐盟避免會員國各自發行碳足跡標籤所擬定推出的規範,有別於常見的產品碳足跡(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PCF)僅針對「溫室效應」的環境衝擊指標進行計算與評估,PEF更擴及了16項環境衝擊指標(例如:資源耗竭、優養化、土地使用等)。
而根據經濟部工業局輔導產業的經驗,一項產品環境足跡的執行期間大約需6-8個月,而此應也是基於所需的產品類別規則(Product Category Rule, PCR)皆已建置完備的情況下。
我們知道導入環境管理相關係統需要企業全面性、系統性的投入,包括高層的支持與各部門同仁的配合,以及時間與金錢等成本,因此企業可以先從初步檢視自家商品或服務的承諾與宣告開始,利用GRI斬斷不必要的擔憂與不安。
多功能的GRI準則
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推出的永續性報告準則,提供企業一套內外溝通永續作爲的框架,近年來在企業界已無人不知無人不曉。
GRI 2021準則分成通用準則(GRI 1-3)與特定主題準則。其中通用準則爲:
特定主題準則分爲經濟面向(GRI 201~207)、環境面向(GRI 301-308)、社會面向(GRI 401-418),共32個主題。
相信上述的準則、指標、主題,對於熟悉ESG的你都不陌生,甚至早已依循GRI編撰永續報告書多年。但你知道有個貫穿所有GRI的八大原則嗎?你知道所謂的「依循」是必須應用八大原則纔可聲明的嗎?以下茲就這八大原則進行說明:
GRI八大原則。 圖/CSRone整理
1.準確性:組織應揭露正確且詳細的資訊,以評估組織的衝擊。定量資訊的準確性取決於蒐集、彙編和分析數據所採用的方法;定性資訊之準確性則取決於資訊與有效認證的一致性。
2.平衡性:需公正、不過度強調地反應組織正面與負面衝擊,不以誤導的方式呈現資訊。
3.清晰性:以淺顯易懂、避免艱澀言語的呈現方式,並宜透過目錄、圖示或連結等方式,讓使用者能輕易取得所需的資訊。
4.可比較性:呈現當前期間與至少前兩個期間的資訊,並使用國際通用的度量標準,且應提供絕對數據(如:tCO2e)及常態化數據(如:tCO2e / 單位生產量)供以比較。此外,若變更先前的資訊,宜將目前的揭露項目與歷史資料一同呈現,並說明改變之處。
5.完整性:應提供足夠資訊(活動、議題等)以評估期間內的衝擊,包含短期衝擊不明顯,但長期可能造成顯著且無法恢復之效應(例如:生物累積性或持久性污染物)的資訊。
6.永續性脈絡:透明地呈現組織在廣大的永續性脈絡中的貢獻與衝擊。例如:利用科學研究報告評估相關營運衝擊、說明致力於達成巴黎協定溫升目標的作爲、說明其符合的社會期望以及揭露總用水量、污染排放標準等符合當地環境的背景資訊。
7.時效性:組織應定期發佈報告,並說明報告所涵蓋的時間。
8.可驗證性:組織宜建立內部文件管理系統,以提供完善資訊給與外部查證、確信者。完整的資訊如決策過程、資訊的原始來源,揭露相關的不確定因素等等。
避免漂綠更簡單且紮實的方法
自18世紀末的工業革命,人類對於生態系統、以至於整個地球予取予求,造成了非再生資源的耗損、再生資源的劣化,生態足跡不斷地擴大。百年後,在這氣候暖化甚至崩潰的21世紀,人類徘徊於氣候臨界點(climate tipping point),無法忍受的地球開始了一系列失控的反撲行動,這些有感的天災人禍,也使多數人意識到轉型的刻不容緩,大至國與國之間、政府,小至企業、個人,皆訂定了許多目標計劃於本世紀中葉達成;然而或許需要再加緊腳步,畢竟沒有人希望是以失敗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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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歸原點──企業如何避免漂綠?這個問題的解答應早就存在每個人的心底,即便第三方查驗機構再嚴格、政府監管與稽查再完善,皆只會惡化資源的有效配置,巨觀來說並不是達成永續的最佳解方。
設定具體的目標以及踏實執行纔是不變的真理,我們可以透過目標去檢視自身的不足,並利用目標凝聚組織向心力再大步向前。以先前CSRone永續智庫發佈的企業對「跳票」的恐懼而阻礙目標設定,或是明明有積極作爲卻避免談論ESG的「永續悖論」爲例,國內企業對於目標設定總是多了幾份猶豫、少了幾份雄心壯志。在這關乎於生物存亡的氣候危機與升溫目標賽跑的現況而言,目標的設定應將「這是否是地球需要的」擺在第一位,而非僅關注於目標的容錯率或是達成後的對外行銷,應以更當責的態度,制定目標並堅定地達成!
參考資料
注1:2022年3月30日,歐盟提出了「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的提案,修訂了先前的消費者權利指令(Consumer Right Directive, CRD)和不公平商業行爲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UCPD)。其在歐盟綠色政綱之下,遵循 2020 年消費者議程(consumer agenda)和循環經濟行動計劃(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之提案,其他相關的措施包含生態化設計指令(eco-design regulation)、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與維修權(right to repair)。
本文授權轉載自《CSRone》(原文標題:避免漂綠、迴歸基礎:GRI八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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