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女警被毆傷索賠 家屬反咬被要脅!警方迴應了

徐女今年3月遭員警以妨害公務、傷害移送法辦。(翻攝畫面)

北市一名徐姓女子因酒醉坐在路中,見員警到場驅趕,她竟辱罵2名男警,毆傷1名女警,被控妨害公務、傷害罪,但她急於返回美國,爲了解除境管,隔2天由父親賠償13萬6000元,5個月後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判決徐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徐父事後指控警方「剝二層皮」、「要脅索賠」,北投分局督察組調查後,認爲員警和解索取賠償金並無不妥,賠償金也部分捐做公益,一切合法。

徐父指出女兒自美返臺奔喪,因心情低落藉酒澆愁,今年3月11日獨自坐在路中哭泣,因而引來警方注意,但因其女兒辱罵員警,2名男警找來2名女警,4人將徐女帶回派出所,並指控徐女動手毆傷遊姓女警,被依妨害公務以及傷害罪現行犯,隨案移送到士林地檢署。

間隔2日,徐父代爲賠償,遊姓女遭踢踹,傷害罪部分要價10萬,辱罵員警還說有「公定價」,辱罵三字經,3名員警各別索賠1萬2000元,徐父總計賠償13萬5000元。

警方指出,徐女以左腳踢踹、丟擲飲料寶特瓶方式攻擊遊姓女警,導致左前胸鈍傷之傷害,並經由旭富主動提出,員警參考現行法院類案判賠的金額,經雙方同意後籤立和解書,過程中員警未以脅迫等方式要求和解,但因妨害公務屬於公訴罪,和解是法院量刑參考,並非賠償後就不會判刑,因而判處拘役40日。

警方強調,員警求償是基於個人法益受到侵害,依法請求,於法尚無不合,另本案均依程序偵辦及移送,過程中亦查無員警有執法過當等情,並無任何執法過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