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門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使用工作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中醫藥局、市醫管中心,各有關醫療機構:
爲進一步完善醫療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制度,更好地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在進一步落實好《關於印發切實推進門診慢性病長處方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京醫保發﹝2024﹞3 號)有關措施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健全工作措施,做好門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長期處方適用範圍
(一)制定首批長期處方慢性病病種及指導用藥目錄。爲推進長期處方開具,根據國家《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國衛辦醫發〔2021〕17號)和《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結合長處方相關政策梳理和慢性病病種歷史處方數據分析, 綜合確定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關節疾病、精神類疾病等8類慢性病,納入首批市級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目錄, 同時確定指導用藥目錄,制定用藥指南,優先將國家基本藥物、集採藥物納入長期處方用藥目錄,並建立動態更新機制。各醫療機構參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範圍執行。
(二)擴展長期處方適用範圍。各醫療機構根據本機構接診病種分佈情況和診療能力,在保證合理用藥和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開具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及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長期處方。 以下負面清單內的藥品不得開具長期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製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二類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國家重點監控藥品,需血藥濃度監測類藥品,靜脈使用藥品,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胰島素除外)。原則上,中成藥、中草藥不納入長期處方用藥範圍。
二、做好長期處方藥品供應保障
(三)加強醫聯體內長期處方用藥指導。綜合醫聯體核心醫院應根據長期處方慢性病用藥指南和藥品目錄,每年至少牽頭開展一次醫聯體內醫療機構長期處方用藥培訓,提供必要的用藥指導服務;醫聯體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配備目錄內相關藥品,並全面推廣處方延續服務。
(四)促進醫聯體內長期處方藥品銜接。醫聯體內醫療機構慢性病長期處方用藥品規實施情況統一納入醫聯體、公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相關績效考覈。各醫療機構結合本機構長期處方藥品開具情況,適當加強長期處方常用藥品的配備,保障患者長期處方用藥。
(五)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缺藥登記落實。所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要通過缺藥登記系統開展缺藥登記服務,未在本機構藥品目錄中的藥品但屬臨牀急需的(含長期處方藥)可以報備先行採購,之後及時補齊相關手續,確保配藥時長在7個工作日以內,實現長期處方藥品持續穩定供應。
三、做實長期處方開具規範管理
(六)強化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各醫療機構要履行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機構內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充分滿足適用患者用藥需求。對於符合開具長期處方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勵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對於符合轉診標準的長期處方患者,根據病情進行基層醫療機構和上級醫院之間上下轉診,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時推進分級診療。
(七)明確長期處方開具規範。醫療機構要結合長期處方開具的原則性指南和藥品目錄,由接診醫師根據患者具體病情判斷長期處方開藥時長。醫師應當對長期處方進行評估,做好患者用藥指導,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用藥頻次和藥量。醫療機構要開展用藥安全教育與用藥安全監測,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八)完善長期處方政策環境。明確長期處方執行政策(詳見附件),及時規範清理廢止相關文件。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規範內部評價指標體系、激勵獎勵機制,推進長期處方工作落實。《關於落實分級診療要求做好長處方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衛醫﹝2017﹞104號)、《關於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長處方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衛基層﹝2017﹞3 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慢阻肺長處方工作方案》(京衛基層﹝2019﹞5號)同時廢止。
(九)優化長期處方開具醫保措施。對於接診醫生根據患者病情,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及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要求藥量開具的處方,醫保基金予以支付。參保人員開具長期處方時,提前開藥天數由5天放寬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藥的連續性,解決患多種慢性病患者使用藥品包裝規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醫的問題。在開出的藥品還有7天以上的藥量時,患者再次到醫院開具同一個藥品的,對累計超量的部分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做優長期處方精細化支撐服務
(十)加快推進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改造。指導醫療機構結合慢性病病種和藥品臨牀使用情況,解除慢性病藥品開藥時長限制。引導已開展線上診療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有序接入互聯網醫院服務平臺,試點推進醫保移動支付,進一步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配送上門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及性。增加信息系統統計與分析功能,進一步延長醫保醫囑信息共享時間,加強機構間診療信息共享,更好地滿足臨牀實際需要。
(十一)提供精細化慢性病管理服務。各區要積極落實《北京市改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若干舉措》,可通過小程序、APP等對簽約人羣主動提供健康諮詢、隨訪評估、健康信息推送等服務,做好隨訪評估,鼓勵使用智能設備輔助開展患者健康監測。
五、做細長期處方評價激勵措施
(十二)優化適合長處方開具的門診評價指標體系。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醫療收入增幅、門診次均費用增幅、門診藥品次均費用增幅等考覈。在二、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覈以及醫療機構內部對相關科室、醫師的考覈評估中,統計分析藥佔比、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等指標時,剔除長期處方相關數據或進行單獨管理。改變基層診療人次佔比統計評價方法。統計分析基層診療人次佔比指標時,對因開具長期處方導致的診療人次降低,根據長期處方數據進行診療人次覈算校正。
(十三)建立適宜長處方政策的激勵引導機制。將長期處方工作納入對各區衛生健康考覈指標體系中,推動醫療機構完善院內落實長期處方政策的配套激勵機制,積極開展有關長期處方政策宣傳解讀,引導醫師兼顧醫療質量安全和患者意願的前提下,積極主動執行長期處方制度。
(十四)完善醫保評價補償政策。將長期處方考覈評分納入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BJ-GBI)質量評價指標,並與年終清算關聯,對醫療機構(含互聯網診療)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因落實長期處方政策導致的醫事服務費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六、做強長期處方正面宣傳引導
(十五)加強長期處方政策宣傳培訓。各區和各醫療機構按照市級印發的有關長期處方制度性文件和操作規程文件彙編(見附件),逐級組織開展培訓,做到培訓全覆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要明晰政策,並根據文件精神落實長期處方有關要求。
(十六)加強部門協調,強化督導落實。發揮長期處方相關補償政策、考覈指標的正向激勵作用,促進各項措施同向發力。加強調研和數據監測,加大對政策和制度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力度,及時發現解決醫療機構在落實長期處方政策中出現的問題。市級將對各區和醫療機構長期處方政策落實和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來源:基層醫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