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路邊違停」遭開罰900元 駕駛靠這一招自救獲免罰
有駕駛將愛車停路邊被當作違停,他靠着回現場拍照自救獲免罰。非案發車輛,僅供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去年11月間,有位駕駛將車停在新北市某路段的道路上,不料,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開單,駕駛不服申訴,舉發機關又更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裁罰駕駛900元,後續駕駛提出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最終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駕駛阿強(化名)於2023年11月間將愛車停在新北市某路段的道路上,遭到警方認定該車輛「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的違規狀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單舉發。
阿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出申訴,並認爲他的愛車停放的地點未畫設紅線,舉發機關更正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阿強改收到900元罰單。
阿強仍不服,便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停車的地點在「封閉的停車場」,且他的愛車未停在車道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也沒有妨礙行人通行,甚至沒有拖吊的必要性,並認爲原處分爲符合法律要件,,應撤銷該罰單。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則認爲,阿強的車輛停車位置,其部分車身已經佔據車道,導致車道縮減影響影響雙向車輛會車通行,確實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事實,依法開罰無不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舉發機關拍攝的現場採證照片,以及阿強在違規行爲隔天拍攝的蒐證照片,與Google街景圖,阿強停車的位置,未畫設停車格,也未畫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色實線)或禁止停車標線(黃色實線),並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另外,阿強車輛停告的位置,其位置距離道路中線尚有4.17公尺,該停車地點爲封閉之處,無法提供其他車輛通行,未達明顯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
法官也提到,臺中區監理所並無提出任何距離測量等資料,來證明阿強的車輛停放該位置已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令人難以採信,法官認爲臺中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違規行爲裁罰阿強,認事用法確實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