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爲國民黨青運機構 救國團:這是簡化及斷章取義的說辭

針對媒體報導,不具名官員認爲「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青運機構」,救國團於今(31)日迴應,強調這是簡化及斷章取義的說辭。(本報資料照)

針對媒體報導,不具名官員認爲「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青運機構」,救國團於今(31)日迴應,強調這是簡化及斷章取義的說辭,否定救國團於民國41年成立時爲政府組織,而並非國民黨附隨組織,彷彿提前「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救國團的宣判,呼籲民進黨政府終止以轉型正義進行內鬥,和解共生共同爲臺灣的未來打拼纔是王道。

救國團說明,實際運作一直是經過行政院體系,從籌備事項、人事編組、設備編裝,都是由行政院和國防部直接行文命令,完全沒有經過國民黨。而且救國團活動並沒有和國民黨的黨務活動相重疊,也沒有在活動中間去宣揚國民黨或介入選舉活動。

至於監控校園之說,救國團直言,「同樣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救國團首任蔣經國主任曾指示救國團的任務、性質和工作:「救國團絕非神秘的政治團體,而是堂堂正正的青年組織,不是從事情報、調查等工作的團體。救國團是鼓勵青年愛國家,做學問,以培養現代國民的組織。以國家的利益爲最優先,沒有任何其他政治主張和企圖。」

救國團也提到,少部分建物籌建經費來自教育部補助款,也是依法補助,具法源依據。總而言之,救國團收入面和支出面均與特定政黨無關,人事與團務也都不受國民黨控制,包含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皆曾以正式公函認證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官方網站,也載明救國團成立時爲政府組織的事實,認證自非特定政黨之附隨組織。

救國團再次籲請法官及黨產會,組織的調整和變化並非一朝一夕,應從性質的轉變去看待,才能正確理解。救國團於民國58年成爲非法人之社會運動機構,其成立條件就是要有獨立的財產。

救國團強調,尊重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當中立法目的第一條「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救國團若有任何不當或違法,應當迴歸相關法律處理,根本不涉及條例中所講的民主政治和政黨公平競爭,因此,用黨產條例去檢視救國團,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事實上不只是救國團,任何人民團體都不應該受到這種待遇,這是今天台灣成爲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也是臺灣民主邁向進步的基礎。

救國團再次呼籲政府,好好思考如何與救國團和解共生,攜手共創美好的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