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經濟日報北京8月28日訊(記者李萬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明確對此類條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評價。

據悉,這是最高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企業拖欠賬款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舉措,將進一步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振經營主體信心。

近年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比較突出。隨着欠款規模不斷增長、賬期持續拉長,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壓力、訴訟週期成本等已成爲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甚至瀕臨破產。

今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法報送了《關於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最高法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進行調研,梳理實踐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情況,以及相關合同條款的主要表現形式。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採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後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爲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是引發相關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

據瞭解,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缺乏明確處罰措施,給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帶來困難,中小企業擔心“贏了官司丟了業務”,輕易也不願或不敢採取司法手段維權。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具體案件辦理中存在案件裁判標準不統一的情況,亟待對相關條款的效力認定、裁判標準予以統一。

《批覆》認爲,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爲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

《批覆》同時明確,在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範、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對欠付款項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違法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爲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