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欲延IFRS17 桂先農:銀行在2013年已與國際接軌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桂先農(左)、副總經理章明純。(圖/記者李蕙璇攝)
銀行局長退休、現爲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桂先農強調,國內銀行在2013年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與香港、新加坡同步與國際接軌,而保險業實施IFRS17也是世界趨勢使然。
針對臺灣人壽副董事長許舒博公開爲業界請命,壽險業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17的增資壓力非常大,希望可以從預計2024年施行期再延後,並且調整實行的內容,還有人壽公司獨立董事也不解美國、大陸、日本都沒有要跟進IFRS17,而我國卻決定要採用。
記者今天在保險卓越獎說明會終,詢問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桂先農對此的看法,他則引用國際改革潮流巴塞爾Basel III標準爲例,金管會自2013年起逐年提高資本適足比率之最低法定要求,讓國內銀行資本適足性的計算能符合 Basel III標準,自2019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分別須達7%、8.5%及10.5%。
桂先農表示,國內銀行在2013年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與香港、新加坡同部與國際接軌,而保險業實施IFRS17也是世界趨勢使然。
依保發中心國際會計準則IFRS專區顯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1年改組後,發佈的準則統一稱爲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已於2005年起適用於整個歐系國家,影響公司達7,000多家,其中包括大型知名的保險公司。
國內企業原則上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已規劃第一階段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等,應自2013年起依IFRS編制財務報告。第二階段公司(包括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應自2015年起依IFRS編制財務報告。
而我國會計準則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可增加企業財務報告與國際之比較性,有助於提升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且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即無需重新依當地國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告,另對於有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國內企業,可降低會計處理及帳務轉換成本,藉此可提高經營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