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狼」 張安樂兒子挪用公司款項 最高法院判有罪定讞
「白狼」張安樂(圖中)政治獻金案獲判無罪,僅助虛報旅行社薪資逃漏稅有罪。(中時資料照片)
「白狼」張安樂兒子張瑋經營的「華夏大地」旅行社涉驗資不實及侵佔資產,最高法院將張瑋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8罪各處可易科罰金之刑2到4月,另業務侵佔罪判囚1年,兒媳王姝茵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10月,緩刑4年,但她被訴違反銀行法無罪部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張瑋、王姝茵共犯業務侵佔罪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694萬9000元,沒收;華夏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張瑋、王姝茵及張安樂之違法行爲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新臺幣38萬4661元沒收。
張安樂幫助逃漏稅捐等罪,一審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8個月,未上訴已確定,他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及業務侵佔部分,因無法證明犯罪,一審及二審都判無罪,檢未上訴已確定。
本案是因張安樂涉嫌收受大陸金援,來臺發展組織犯罪,遭檢方連同兒子張瑋,兒媳王姝茵等人,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僞造文書、業務侵佔及幫助逃漏稅起訴。
檢方指控,2010年張瑋經營的「華夏大地」旅行社辦理登記時,涉驗資不實,且張瑋與張安樂、王姝茵聯合侵佔旅行社的資產,並有業務登載不實,張瑋、王姝茵以旅行社名義承租小貨車,交由統促黨的黨工無償調度,違反稅捐稽徵法。
一審及二審認定張瑋利用身爲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之便,王姝茵亦未忠實履行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會計兼出納工作之職務責任,渠等圖一己之私,挪用華夏大地旅行社帳戶內款項,所爲對華夏大地旅行社造成損害,應予非難。
歷審將張瑋依犯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判刑3月,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3月,業務登載不實文書2罪,處有期徒刑2月,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3罪)、3月(1罪)此部分可易科罰金,另業務侵佔罪判囚1年。
二審高院將王姝茵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判刑10月,可易科罰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王女被訴違反銀行法無罪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