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外國船隻進中國領海須通報
中國海事局公告,要求外國籍的核動力船、潛水器等海上工具,進入中國領海前,必須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否則將按相關法規處理,包括可動用《海警法》列明的武器使用權。圖爲美國海軍羅斯福號航母戰鬥打擊羣(USS Theodore Roosevelt (CVN 71))之前在南海航行。(摘自美國海軍網站)
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規9月1日起生效。中國海事局公告,要求外國籍的核動力船、潛水器等海上工具,進入中國領海前,必須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否則將按相關法規處理,包括可動用《海警法》列明的武器使用權。由於美國軍艦曾多次駛近大陸控制的南海島礁12浬領海範圍,上述新規上路後,是否加劇中美擦槍走火情況,值得關注。
新規第54條 5類船舶須注意
新修訂的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分爲10章、122條。其中最受外界關注的是第54條,條文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適用於下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船舶,包括(一)潛水器;(二)核動力船舶;(三)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四)載運散裝的油類、化學品、液化氣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其他船舶。
規定稱,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處於良好使用狀態時,無需後續報告。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無法正常使用,除上述報告外,其後每2小時應報告以下內容,直到本航次最終駛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此外,第120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外國籍軍用船舶管理,適用有關法律規定。規定稱,船舶未按要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予以「處理」。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如何「處理」?按照《海警法》第47、48、49條規定,外國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拒不服從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登臨、檢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爲,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手持武器,甚至火力更強大者包括艦載或者機載武器。如果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爲嚴重危害後果的,執法人員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美海軍常航經南海 中國跳腳
美國海軍各式軍艦經常在南海執行「自由航行」任務,有時甚至直接開進中國主張的領海水域,或是接近中國主張具有領土主權的島礁附近,引發中國抗議。未來若發生類似狀況是否會擦槍走火,令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