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高三男結婚證人「路上拉的」可「依這認定」提婚姻無效

賴男家屬指控,賴男墜樓身亡疑是因繼承上億遺產奪命,圖爲賴男幼年。(民衆提供)

臺中市一名擁有5億身價的18歲賴姓高三生,與夏姓代書助理登記結婚2小時後離奇墜樓身亡,賴母出面指控是遭「謀財害命」,檢方訊後認定夏涉犯殺人罪嫌,諭知30萬元交保,進行相驗解剖,全案偵辦中。但外界擔憂,若未來檢警未能掌握具體殺人證據而判無罪,因涉及到遺產分配,兩人婚姻是否有效?未來勢必成爲攻防重點。法界人士指出,當時夏男隨機找尋路人證婚,因此這兩名證人對於賴、夏兩人是否具有「結婚真意」的證詞,將會成爲「婚姻無效」的關鍵證據。

根據我國《民法》,對於結婚證人的資格並無特別限制,不論證人是否爲親人、朋友、同學、前男女朋友亦或不熟識的路人,只要「具備一定的心智能力」,確實瞭解當事人有意願進入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都可以擔任結婚證人。

目前法院也認定,具備「心智能力」就是要能夠了解結婚的意義及效果,而具備意思能力就足夠。但依照實務經驗,新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爲使登記的行政作業能順利進行,戶政機關可能還是會要求證人必須是由有行爲能力的人擔任。

而且重要的是,結婚證人的任務,就是要能夠親自見聞,以證明簽署結婚契約的雙方,結婚當時具有結婚的真意,彼此是真的想要締結婚姻,並且建立共同生活關係。

因此,如果兩造結婚當事人並沒有結婚的真意,僅是爲了其他目的,即使有實質結婚的表面形式,也無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且若證人無法理解結婚的意義,或並未親自見聞,將會因爲證人無法證明新人雙方的結婚真意,影響這起結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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