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酒後搭小黃返家 爲車資及下車點爭執打死運匠

郭男等3人到卡拉OK唱歌喝酒後,搭小黃返家,爲車資及下車點爭執打死運匠,法官依傷害致死罪判郭男徒刑3年6月。(資料照片)

苗栗縣郭、黃及沈姓男子2020年到卡拉OK歡唱喝酒,共搭小黃返家,3人與吳姓運匠因車資及下車點起爭執,沈及黃拉扯吳毆打、郭手勾勒吳頸部,強拉下車踢踹,吳竟遭活活打死,法醫解剖認定死因是頸部傷害,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郭3年6月,黃及沈因吳妻撤告判不受理;二審判郭部分駁回,黃及沈部分撤銷,發回審理,仍可上訴。

住在苗栗縣的郭姓、黃姓及沈姓男子在2020年11月29日晚間到苗栗市1家卡拉OK店飲酒尋歡後,經店家幫忙叫車,由吳姓運匠載3人返家,車到達黃男住家附近,3人與吳因車資及下車地起爭執,坐副駕駛座的沈、坐駕駛座後方的黃,在車內拉扯毆打吳;郭則下車打開車門勾住吳頸部,將他強拉下車,兩人跌坐在地,吳倒地不起,郭及黃則踢、踹他上半身。

吳男雙手挫傷,腦部多處挫傷、硬腦膜下腔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3人發現他氣息微弱,郭男緊急進行CPR急救,黃男則報警送醫,吳隔天凌晨不治。案經吳妻及吳父提告。

法醫解剖鑑定研判,吳男的致命傷在頸部,而非頭部等外傷,因頸部過度伸展導致動脈損傷破裂出血,造成腦部損傷、休克而死亡。

郭、黃及沈男都坦承打人。苗栗地院承審法官勘驗監視影像釐清案情,認爲郭發現吳氣息微弱,即以CPR施救,無殺人意圖,但應知頸部是脆弱重要部位,竟動手勒頸,並猛拉下車,造成頸部動脈破裂出血而導致死亡,郭男坦承犯行,與吳父、吳妻等人達成和解及賠償,以刑法59條規定酌減其刑,依傷害致死罪判刑3年6月。

至於黃及沈犯傷害罪,因吳妻與兩人和解,並撤告,法官判決不受理。檢察官及郭男不服上訴。

檢察官認爲,郭男因細故對人拳腳相向、強拉下車,導致死亡、家庭破碎,並無可憫恕狀況,原審適用減刑規定有所違誤;且3人對吳男死亡應共同負擔傷害致死責任,無區分下手及攻擊部位、特定致命傷等必要。

臺中高分院法官審酌檢察官上訴有理,且吳父並未撤告,原審因吳妻對黃及沈撤告而判不受理顯有違誤,因而判決郭男部分駁回;黃及沈部分撤銷,發回地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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