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

新京報訊 據最高法官網消息,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就聯合發佈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發揮功能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優化資金供給結構,把更多金融資源用於促進科技創新、先進製造、綠色發展和中小微企業。私募基金作爲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在促進股權資本形成,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發揮投資功能,助推經濟發展和創業投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佔私募基金財產,在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爲,影響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爲有力打擊各類私募基金犯罪活動,充分發揮私募基金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從全國各地辦理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選出5個典型案例予以發佈,這些案例聚焦法律適用,明確辦案爭議問題,對預防和打擊私募基金犯罪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就相關問題迴應記者關切。

問:這批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點?

答:此次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篩選、充分溝通,從近年來判決生效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挑選出5個在案件辦理、法律適用方面有亮點、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點:

一是彰顯依法從嚴懲治私募基金犯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態度。5個典型案例,有的通過立案監督對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訴;有的通過綜合運用間接證據有力證明在私募基金複雜運作過程中的挪用、侵佔犯罪;有的積極追贓挽損,不讓犯罪分子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好處。各案均根據犯罪事實、情節,依法判處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司法機關通過準確適用法律,對私募基金犯罪各環節、各類主體違法犯罪依法追責,彰顯依法從嚴懲治的司法態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覆蓋當前私募基金領域犯罪的主要類型,指導辦案,加強警示教育。5個典型案例發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全過程,涉及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證券基金,已備案基金和未備案“僞基金”,涵蓋了非法集資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資人利益的挪用、侵佔、商業賄賂犯罪等私募基金領域常見多發犯罪。這些案例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而且爲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劃出了“紅線”“底線”,教育警示從業人員要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同時,也是向社會公衆提個醒,哪些行爲是非法集資,哪種情況下投資利益可能受損,切勿貪圖小利盲目投資,依法行使投資人權利,維護合法利益。

三是體現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懲防私募基金犯罪工作成效。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各有關部門大力推進私募基金領域相關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依法懲治私募基金違法犯罪。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準確指控證明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準確定罪量刑,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挽回投資人損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懲治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挪用、侵佔、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共同爲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問:檢察機關在懲治和防範私募基金犯罪工作中發揮了怎樣的職能作用,採取了哪些有效舉措?

答:檢察機關始終將依法懲治私募基金犯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擺在履職盡責的重要位置,在堅持依法辦案的同時,及時明確執法司法標準,爲私募基金行業依法規範經營、依法完善監管提供法治保障,堅守維護金融安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檢察職責。

一是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懲治力度。2021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檢掛牌督辦兩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訴,5起已作出判決。此次發佈的郭某、王某職務侵佔案即是第一批督辦案件。2023年最高檢發佈的第44批指導性案例中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明確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法律適用規則。各級檢察機關通過高質高效辦理一批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形成警示震懾效應,以檢察履職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加強辦案指導,明確司法標準。2022年4月,最高檢會同公安部聯合發佈了修訂後的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對私募基金領域多發常見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予以修訂。目前,正在研究起草辦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此次,聯合最高法院發佈5個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對當前該類案件在指控證明思路、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明確,指導新領域案件辦理。

三是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投資者保護是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的重中之重,檢察機關把追贓挽損貫徹辦案全過程,堅持“應追盡追”原則,通過“一案雙查”洗錢犯罪線索、商業賄賂犯罪線索等多種手段,盡最大可能幫助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四是結合辦案開展訴源治理、犯罪預防工作。各級檢察機關緊密結合監督辦案,協助把脈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投資者、金融監管部門在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和管理監管漏洞,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把標本兼治的工作做深做實做細。認真落實普法責任,結合辦理的案件,利用傳統媒體、門戶網站、“兩微一端”以及警示教育、現場普法等多種方式,開展金融犯罪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羣衆的金融投資法律意識、風險意識,提高金融違法犯罪風險的識別、防範能力。

問:人民法院如何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答:人民法院切實貫徹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零容忍”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法嚴懲私募基金犯罪,切實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一是依法嚴懲私募基金犯罪。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資類犯罪爲主,也有部分詐騙類犯罪;二是資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操縱證券市場等犯罪。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判決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私募基金犯罪,依法應當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同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組織、策劃、指揮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獲得者,對於受指使參與的初犯、偶犯從輕處罰,對於積極退贓退賠或者自行化解風險並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從寬處罰,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是健全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修訂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非法集資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爲打擊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據。解釋明確了認定非法集資行爲的四個法律要件,規定“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方式。司法實踐中,對於假借私募基金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包括以私募基金爲名的“自融”行爲,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及社會性四個特徵的,依法認定爲非法集資犯罪。例如,在2022年“人民法院這十年”金融犯罪審判工作情況新聞發佈會上發佈的“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就是持牌私募機構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是健全完善協作機制。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加強溝通協調、協作配合,就私募基金所涉非法集資、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共同研究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形成強大工作合力,確保打擊有力、懲治有效。注重統籌做好案件審理、追贓挽損、財產處置、維護穩定等工作,妥善處理重大涉衆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始終將追贓挽損貫穿案件審判處置全過程,最大限度減少投資損失,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有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穩定。

問:下一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在哪些方面重點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擊力度?

答:一是持續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懲治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法處置私募基金犯罪。堅持穿透式審查認定思路,準確認定 “僞私募”,對以私募爲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讓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僞裝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確區別各類私募產品結構和性質,對於以隱蔽手段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資金的,準確認定犯罪手段和法律關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讓廣大的受害投資者因爲複雜的金融結構而“求助無門”。將追贓挽損貫穿於辦案全過程,注重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追查涉案財產,依法適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工作,最大限度爲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二是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會商研討、預防宣傳等多個方面開展常態化協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在引導偵查、明確指控證明思路、統一法律適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討和合作,進一步提升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穩妥防範化解行業風險。

三是助推行業治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辦案過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投資運作以及行業治理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司法建議、及時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強和完善行業合規建設的意見建議,懲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業治理,更好地服務保障經濟發展大局、維護金融安全。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