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小女友肉體成工具 夭壽男當雞頭!每次收費5000元
A男缺錢花用,竟把13歲小女友當賺錢工具,每次性交易收費50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南投縣一名男子(A男), 前年(110年)9月底,透過社羣軟體Instagram認識13歲的A女 ,2人後來成爲男女朋友並同居,A男竟因缺錢花用,強迫A女以性交易賺取金錢供自己花用。
去年2月,A男佯裝成A女,用A女手機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練姓男網友後,雙方用LINE談定5000元性交易,A女與練男在一間廟宇會合後,前往汽車旅館,練男當場交付現金5000元,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完成性行爲。
去年3月12日,A男又因缺錢花用,再度要求A女用LINE聯絡練男,以同樣模式完成性交易,事後練男給付2000元現金,餘款3000元以轉帳方式匯入A女帳戶。
去年3月8日,則由A男佯裝A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陳男,以同樣模式相約性交易,在汽車旅館完成性交行爲後,給付現金5000元作爲性交易之對價。
法官審理,練男、陳男在案發時均爲成年人,A女案發時尚未滿14歲,根據練男與A女對話紀錄,練男問:「確定真的不是14嗎?」A女答:「不是」。且A女案發當時差滿14歲只差幾個月,衡量A女之外貌、發育程度,應與滿14歲幾無差異,難單憑外在條件辨別,被告等誤認A女滿14歲亦屬可能。
而練男與A女對話紀錄顯示,在認識之初,對A女是否爲97年出生已心生懷疑,之後有2次見面經驗,主觀上練男應至少可預見A女應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
另外,陳男雖曾用LINE詢問:「妳幾歲?」而佯裝A女的A男回覆「19」,且A女在偵訊時被問,「當時你與練男、陳男性交易時,對方知道你是念國中一年級嗎?」A女表示:「陳男應該不知道我的年齡」、「A男叫我不要跟陳男講我的年齡」。但A女在案發當時外貌長相仍未脫稚嫩,陳男應主觀上仍可預見A女可能只有14歲以上未滿16歲。
法官審酌,被告2人在A女身心未臻成熟,竟未能剋制自身情慾,在未違反A女意願下性交易,顯然欠缺正確法治觀念,影響A女身心發展及對兩性關係之價值觀,所爲實屬不該。
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亦無相類犯罪前案紀錄,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犯罪手段尚稱平和;被告2人與A女及A女家長均達成調解,並表示不追究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日前判決,練男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10月。陳男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處有期徒刑6月。
2人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參加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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