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騎電動車,撞了
原標題:13歲男孩騎電動車,撞了(主題)
在小區內與一名騎兒童自行車的11歲男孩相撞 11歲男孩受傷骨折,家長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爲,未滿16週歲騎電動車違法,負主要責任(副題)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兩名小朋友在小區裡騎車時意外相撞,其中一名小朋友被撞倒後受傷骨折,這樣的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思明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官認爲,雙方都有責任。
事發當天,11歲的小凡(化名)準備到小區騎新買的兒童自行車,當他從自家樓棟的無障礙通道斜坡騎到小區道路時,和騎着電動自行車的13歲小費(化名)撞了個正着,小凡被撞倒後受傷骨折。
小凡的父母作爲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把小費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小凡的醫療費、交通費、補課費、兒童自行車費用等損失。
小費和他的爸爸媽媽則認爲,小凡未滿12週歲就獨自騎自行車上路,在騎車下坡的時候沒有注意觀察來往的行人車輛,應該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而小費已經年滿12週歲,只是在騎行過程中沒有注意觀察,只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凡在小區內騎兒童自行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符合生活常理。但小凡作爲小區住戶,應該知道無障礙通道是爲了方便小區居民出行而設置的,且該通道存在視線盲區,應該下車推行而不是騎行;小費未滿16週歲,他的能力遠不足以駕駛危險係數更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他的行爲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且作爲小區住戶,他也應知道無障礙通道旁有盲區,應當注意觀察謹慎慢行。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小凡承擔20%責任,小費承擔80%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騎行電動自行車應滿16週歲
隨着共享單車、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增多,未達法定年齡的兒童騎行共享單車上路、騎行電動自行車現象明顯增加。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應年滿12週歲,騎行電動自行車應年滿16週歲,該年齡限制是基於兒童生長髮育及認知程度決定。
雖然現在的孩子大多發育快、長得高,但並不代表學會騎車就可以騎行上路,因爲他們不一定明白道路交通規則,安全意識和避險能力都明顯不足,騎行上路危險性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