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類房屋免納入囤房稅 低價房屋免稅限3戶

12類房屋免納囤房稅2.0。(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囤房稅2.0將於7月1日上路,財政部再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兩大重點一是畫出12類房屋不必納入「囤房」範圍;二是明確規範自然人現值10萬元以下房屋三戶免稅的選定方式。

未來計算民衆名下囤了幾間房,是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爲基準,但有12類可免計,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管委會或地下避難所、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公同共有房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文化景觀、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覈定房屋。

其中,於課稅所屬期間(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最後一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房屋,爲本次新納入。

至於名下現值10萬以下免稅宅若超過三戶,明年首度申報時,應於2月最後一天前自行擇定要適用免稅的三戶,如果沒有擇定,財政部將選取房屋現值最高(即稅金最高)的三戶予以免稅。

財政部表示,房屋持有人選定或由財政部指定三戶免稅屋後,除非擇定的房屋出售或持有人自行申請變更適用免稅房屋標的,否則後續課稅年度都將自動延用。

其中,如果是原指定免稅屋出售,但合計屋主名下現值未滿10萬房屋合計仍逾三戶,在持有人未自行指定填補的免稅房屋時,原本財政部代爲擇定是依購入時間採「先進先出」原則,爲了便民,決定采地方建議改爲依所餘未指定免稅屋價值最高者依序遞補。

但要注意,如果持有人名下非指定免稅的房屋買賣,財政部不會重新替屋主重選免稅標的,屋主若認爲新購入的免稅屋稅金較高,想更換爲指定的三戶免稅屋之一,必須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40日(3月22日)自行申請變更適用免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