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不願同房還離家 人夫綠到出汁!小兒子竟是別人的種

10年不願同房還離家 ,人夫真的是綠到出汁,小兒子竟是別人的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婚後育有3名子女,不料,10年前開始小萱就不願意與阿國同房共居,甚至還離家居住。直到2年前小萱竟代理小兒子,對阿國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鑑定報告結果顯示小兒子是自男子阿華(化名)受胎所生。阿國不滿幫別人養孩子,訴請返還代墊扶養費 110萬9835元。

法院審理,阿華辯稱,在孩子出生之後,皆由小萱與他共同負擔扶養責任,阿國根本沒有給付任何扶養費用。況且阿國根本沒有資力可以負擔扶養費,阿國主張有扶養,自應先舉證予以證明。

阿華表示,縱使阿國有扶養的事實,但孩子是一般的幼童,與成人花費不同,故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最低生活費作爲扶養基準,也應扣除他支出的幼兒園及補習班費用共22萬8000元,他的不當得利最多是35萬7826元。

法官考量,孩子是在阿國與小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但經由醫院DNA鑑定報告顯示,孩子是小萱自阿華受胎所生,且經法院裁定確認並非是阿國的婚生子女,孩子也由阿華認領並負擔權利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雖未能將代墊期間的單據逐項逐筆提出,但參酌最高法院揭示的經驗法則:「受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共同居住,依一般生活經驗,其日常生活所需各項費用,多由該扶養義務人支出,尚不得僅因該扶養義務人無法提出各項支出憑據,即謂其毫未支出扶養費。」

法官審酌,依據他們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爲基準,以此計算阿國代墊費用應爲64萬9026元,再扣除阿華與小萱實際支出的幼兒園及補習班費用共22萬8000元,阿國可請求金額爲42萬1026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